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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于2019年6月9日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出现问题:(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2)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债务人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故拒绝付款。(3)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1)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2)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3)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4)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4/24 18:26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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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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