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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支付货款,于2018年10月1日向乙签发一张金额为1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A银行承兑后交付给乙。10月5日,乙将该票据无偿赠送给丙;10月10日,丙为支付租金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且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同时戊提供票据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10月15日,丁己签订买卖合同,丁在该票据上记载“只有己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才发生效力”的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己。11月7日,己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要求: (1)丙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3)丁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5)己可以向哪些主体行使追索权?行使期限是?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30 11:00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丙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丙只是不对丁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其对丁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2)A银行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3)丁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所以丁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只是背书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5)可以向A银行、甲、丁、戊、乙行使追索权。向丁、戊、乙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向A银行、甲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022 04/3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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