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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向甲供应水泥,货款1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开具一张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A银行,A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支付工程款,但在背书时记载“如该汇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字样。工程队在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要求: 1.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A银行承兑记载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背书时记载是否导致汇票无效?如后手的被背书人向其进行追索,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2 06/10 12:53
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1) 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已经超过了标的额10万元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 定的。 (2) A银行的承兑记载事项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 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3) 乙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文句不会导致汇票的无效,如果后手向其进行 追索的,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2 06/1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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