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于4月1日开出一张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返还给C,C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持票人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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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17 15:32
正在解答中,计算好了发你
2022 04/1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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