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3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4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21年5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庚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和被保证人的名称。2021年7月4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戊公司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4)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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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8 22:42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为2021年4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022 06/18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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