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要求:
(1)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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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2:44
1,不符合,你这里前手因素不得对抗持票人
2,不符合,不得用自己和当事人的因素对抗持票人
3,不符合,这里不作为拒绝的理由
2022 04/26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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