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丙公司晚交货为啥不属于附条件的背书行为,老师看一下第二问,附条件的背书不是无效么?如果无效为什么乙还能抗辩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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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1/18 13:46
勤奋的学员:
你好!
请稍等片刻,老师正在为你做解答~
2022 11/1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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