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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02 | 提问时间:2022 05/08 10:07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乙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对甲付款。但是,承兑人丙公司与持票人甲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在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能以基础关系中的事由拒绝付款。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能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作为背书人,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022 05/0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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