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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8 18:0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本题中,A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能以其与甲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为理由拒绝向持票人丁付款。 (2)丁可以向丙公司、甲公司和A银行行使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票据时记载了“禁止转让”字样,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2022 06/1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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