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开出一张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请甲企业和乙企业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在背书转让过程中,C把金额变成300万元,之后D又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写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1)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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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4 09:12
(1)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出纳的醉酒行为不会影响出票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出票行为有效,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背书效力不受影响。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背书。
2022 06/1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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