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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某与钱某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赵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孙某对赵某提出的“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赵某应先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李某对赵某提出的“自己只是保证人,赵某不应当在未起诉债务人钱某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钱某对周某提出的“债权转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该转让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李某对周某提出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赵某违反约定,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
84784979 | 提问时间:2023 12/31 11:44
王璐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6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赵某1月8日取得房屋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孙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5)钱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当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6)李某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3 12/3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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