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李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半年时缴纳。赵某、张某在公司成立时履行出资义务;李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公司成立半年时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年12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绝。李某主张,张某出资的专利技术出资时评估价值100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50万元,张某应补足差额。2020年1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要求: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定?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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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5 11:51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2022 06/1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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