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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要求: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说明理由。
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2 05/02 04:36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2 05/02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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