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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1)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赵某、钱某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150万元,孙某以自有房产作价10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 (2)甲公司所有股东享有均等的表决权。此外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表决权事宜没有其他特别约定。 2018年2月,甲公司拟实施以下事项:(1)由于经营资金不足,甲公司拟增资,以引入新的投资者。(2)股东赵某拟向银行借款,提出由甲公司为其借款提供保证。 就上述事项,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审议,所有股东均参会表决。其中,赵某、钱某同意上述事项,孙某、李某不同意上述事项。 要求: (1)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实施事项1?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可以实施事项2?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6:0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作出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规定。 (2)甲公司不可以实施事项(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增加注册资本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实施。题述情况下,仅有赵某、钱某同意该事项,二人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仅为1/2,因此甲公司不可以实施事项(1)。 (3)甲公司不可以实施事项(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题述情况下,除拟接受担保的股东赵某外,仅有钱某同意该事项,钱某持有的表决权并未达到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因此甲公司不可以实施事项(2)。
2022 04/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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