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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8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8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赵某承担偿还责任,赵某随后确实代替甲公司偿还给乙公司1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就赵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赵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赵某履行出资义务 D.赵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赵某对乙公司支付100,可以撤销,那么100是回到赵某手中了吧?为什么赵某未缴出资额是50了?
84784989 | 提问时间:2020 06/13 22:31
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破产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对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可以主张撤销,该案中,甲公司已经不能偿债,依然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所以选项A错误。汪某已经以为公司偿债方式出资了100万,其尚未缴纳出资是50万。所以选项B错误。基于股东法定的出资补缴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所以选项C正确。对股东的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题目中已经支付了100万,所以剩余50万。
2020 06/1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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