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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拒。后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赔偿请求?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公司股东?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3:37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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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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