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2 04/29 11:12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王某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截至2014年4月尚未超过5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尚未将用于出资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022 04/29 11:25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