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从事药品生产。张某是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股票100万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要求: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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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3:19
1应该是归公司所有,公司上市一年内,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股票
2022 04/2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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