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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县城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2015年12月以10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5号,2019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已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4/24 17:5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42000/(1+5%)×5%=2000(万元) (2)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00×(5%+3%+2%)=200(万元) (3)允许扣除的土地支付金额=10000×(1+4%)=10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7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0400+7000×10%=1740(万元) (4)加计扣除=(10400+7000)×20%=348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0400+7000+1740+200+3480=22820(万元) (5)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22820=17180(万元) 增值率=17180/22820=75.28%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7180×40%-22820×5%=5731(万元)。
2022 04/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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