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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月以8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2016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4000万元。 (3)发生利息支出3000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4)2020年3月,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 (5)该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450万元。(契税税率为5%,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税金及附加共计240万元,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 (1)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1 17:3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000×(1+5%)=8400(万元)。 (2)应缴纳的增值税=42000÷(1+5%)×5%=2000(万元)。 (3)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400+15000)×10%=234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234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40(万元) 加计扣除=(8400+15000)×20%=468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合计金额=8400+15000+2340+240+4680=30660(万元)。 (5)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30660=9340(万元) 增值率=9340÷30660×100%=30.46%,适用税率3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9340×30%=2802(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802-450=2352(万元)。    
2022 06/11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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