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筷子生产企业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林场收购加工木筷的粗树枝一批,支付价款60万元,还从林场收购毛竹一批,支付价款45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于当月全部领用。
(2)进口一台生产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8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5%,完税后取得海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
(3)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筷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下同)50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取得销售收入60万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2万元。
(4)甲企业车辆在经营中支付桥、闸通行费2万元,取得非财政通行费票据。 (其他相关资料: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业务(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业务(2)海关代征甲企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业务(4)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4)甲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5)甲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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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0 07/14 10:06
你好,同学。正在为你解答,请稍等
2020 07/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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