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甲类卷烟和雪茄烟,2021 年 10 月,生产经营如下: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00 元。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 60%用于继续生产甲类卷烟,销售甲类卷烟 3 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20000 元。
(3)进口一批烟丝,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 30000 元,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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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2 05/27 11:52
(1)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0+3000)×(1+20%)×(1-13%)+10000+10000]÷(1-30%)×30%=23336.57(元)。 (2)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30000+30000×50%)÷(1-30%)×30%+(30000+30000×50%)÷(1-30%)×17%=30214.29(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120000×56%+3×150-20000×30%×60%+70000×36%=89250(元)。
2022 05/2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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