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甲类卷烟和雪茄烟,2019年10月,生产经营如下: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30000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3000元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300元,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已税烟丝,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3)进口一批烟丝,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
(4)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60%用于继续生产甲类卷烟,销售甲类卷烟3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20000元;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10%用于继续生产雪茄烟,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0000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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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5 | 提问时间:2020 05/04 21:34
(1)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0+3000)×(1+20%)×(1-13%)+10000+10000]÷(1-30%)×30%=23336.57(元)。 (2)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30000+30000×50%)÷(1-30%)×30%+(30000+30000×50%)÷(1-30%)×17%=30214.29(元)。 (3) 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3000)×(1+20%)×13%+10000×11%+1700=7948(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3%=600(元) 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70000×17%=323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17%+10000÷(1-13%)×13%=4894.25(元) 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32300-7948-600+4894.25-(30000+30000×50%)÷(1-30%)×17%=17717.68(元)。 (4)应缴纳的消费税=120000×56%+3×150-20000×30%×60%+70000×36%=89250(元)。
2020 05/0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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