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分享: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学习提示】按最新“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应包括“应税服务”。
(一)销售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货物:指“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注意】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商誉、出租电影拷贝均属于营改增范围“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仍然征收营业税。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进口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补充:增值税应税服务: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注意】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