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分享:房地产的出租
2014-07-23 13:5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出租人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由于房地产的出租,未发生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承租人无需缴纳契税。
【解释】土地、房屋权属的出租,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营业税的计算
出租不动产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4.房产税的计算(从租计征、按年度征收)
(1)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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