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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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概述
①主要支付工具包括“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②伪造、变造
伪造签章;变造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③更改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再更改处签章证明。
④签章
单位、银行,公章+私章;个人,私章。
⑤出票日期
中文大写;
⑥金额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结算
①开户银行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业务。
③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奖金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撤销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④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⑤专用存款账户: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
⑦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最长不得超过2年;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⑨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卡
①分类:按是否有透支功能分信用卡、借记卡;
按是否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②免费还款期最长60天。
③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当月透支额的10%.
4、预付卡
①限额:记名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不得超过1000元。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期限: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得低于3年。
③办理:1万元以上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单位5000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转账,不得使用现金;不得使用信用卡支付。
④充值:一次性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同日累计200元以下,可通过自助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5、结算方式
①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证据。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②托收承付:金额起点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起点1000元。
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有代销、寄销、赊销。
累计3次收不回汇款的,开户行暂停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开户行暂停其对外办理托收。
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自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自通知的次日其计算。
③委托收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次日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视为同意付款。
④信用证: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6、票据
①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②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③票据四种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④签章: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签章不合规定,签章无效,不影响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合规定,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⑤汇票类型:根据出票人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还可分为即期和远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分见票即付(无需承兑)、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⑥提示付款:支票(出票日期10日内)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其他自到期日起10日内)
7、支票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类型: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③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④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⑤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