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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4-02-07 13:5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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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概述

  ①主要支付工具包括“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②伪造、变造

  伪造签章;变造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③更改

展开剩余部分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再更改处签章证明。

  ④签章

  单位、银行,公章+私章;个人,私章。

  ⑤出票日期

  中文大写;

  ⑥金额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结算

  ①开户银行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业务。

  ③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奖金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撤销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④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⑤专用存款账户: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

  ⑦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最长不得超过2年;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⑨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卡

  ①分类:按是否有透支功能分信用卡、借记卡;

  按是否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②免费还款期最长60天。

  ③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当月透支额的10%.

  4、预付卡

  ①限额:记名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不得超过1000元。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期限: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得低于3年。

  ③办理:1万元以上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单位5000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转账,不得使用现金;不得使用信用卡支付。

  ④充值:一次性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同日累计200元以下,可通过自助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5、结算方式

  ①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证据。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②托收承付:金额起点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起点1000元。

  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有代销、寄销、赊销。

  累计3次收不回汇款的,开户行暂停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开户行暂停其对外办理托收。

  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自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自通知的次日其计算。

  ③委托收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次日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视为同意付款。

  ④信用证: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6、票据

  ①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②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③票据四种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④签章: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签章不合规定,签章无效,不影响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合规定,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⑤汇票类型:根据出票人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还可分为即期和远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分见票即付(无需承兑)、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⑥提示付款:支票(出票日期10日内)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其他自到期日起10日内)

  7、支票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类型: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③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④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⑤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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