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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训练:服务期

2014-06-17 09:1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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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要点1】服务期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

【要点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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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服务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有培训费,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支付。

③违约金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④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种情形了解)。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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