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训练:民事诉讼相关内容
2014-06-16 11:4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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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原告就被告)
诉讼原因 | 管辖的法院 | ||||
特殊管辖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出票地) |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 | |||
港口作业纠纷 | 港口所在地 | ||||
继承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 ||||
共同管辖 | 两个以上法院起诉 | 最先立案 | |||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
以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民事诉讼时效届:期满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
特别诉讼时效 | 1年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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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起算点 | 长度 | 适用范围 |
普通诉讼时效 | 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 |
2年 | 一般纠纷 |
最长诉讼时效(绝对时效期间) |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20年 | 所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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