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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训练:民事诉讼相关内容

2014-06-16 11:4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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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原告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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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出票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起诉 最先立案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民事诉讼时效届:期满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

特别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 起算点 长度 适用范围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
2年 一般纠纷
最长诉讼时效(绝对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年 所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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