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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2014-03-19 13:5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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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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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③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④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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