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2014-03-14 15:32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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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见教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