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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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2009年单选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
【解释3】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计税依据(★★★)(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计税依据(★★★)(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