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6年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决定开展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登记的执业会员均应参加年检。
执业会员通过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向市注协提交年检材料;执业会员关系在资产评估机构分所的,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的协会提交年检材料。
二、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八)市注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年检需报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报告(每个机构一份);
(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1);
(三)资产评估师年检表(每人一份,附件2);
(四)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
四、市注协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在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
市注协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投诉举报或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或处理、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重点检查。
五、市注协对参加年检的执业会员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因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变更其登记类别;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六、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和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15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连同参检的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装订成册一并报送市注协。
七、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注协。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市注协不再受理年检材料,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年检期间暂停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九、各资产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与市注协核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并及时缴清本机构执业会员会费。未缴清会费的市注协将不受理年检材料。
十、对通过2016年度年检的执业会员,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年检结束后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及时领回本机构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
附件: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