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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一、概念: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3.以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效力
1. 善意取得:给付对价,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 恶意取得:(因欺诈、偷盗、胁迫、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措施 | 1.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2.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 3.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
场所时间 |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保全票据权利,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应在其住所进行。 |
五、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程序: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支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时效
2.公示催告:
概念 | 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
时间 |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申请公示催告。 |
地点 |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3.普通诉讼:
(1)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
(2)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
(3)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六、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 行使对象 | 起算点 | 时效 |
远期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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