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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16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8-10

    应战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我们要有坚定的毅力和必胜的决心!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周刊,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路上,网校与你同行!

    202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周刊

    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答疑周刊第16期】

    问题索引:

    1.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2.票据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4.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6.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解答】

    票据类型权利对象起算&时间
    远期商业汇票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解答】

    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

    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解答】

    对被伪造人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对伪造人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其他真实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解答】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解答】

    内容汇票本票支票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承诺)√(委托)
    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6.背书的效力。

    【解答】

    未记载背书人签章背书无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背书有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有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
    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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