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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考点
第一章 总论
1.可撤销法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2)受欺诈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3)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不得代理: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6.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5.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6.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1.要约的失效: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转移性收入;(5)其他收入。
2.政府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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