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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代位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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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代位权

怠于行使:不裁不诉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均到期

债权合法

非人身专属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必要费用:债务人

(1)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③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

①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代位权的效力

①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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