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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75问: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9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

提问: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解答:

无效法律行为,是行为有硬伤,绝对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

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1、可撤销的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撤销的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对无效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三、行为效果不同

1、可撤销的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四、行使时间不同

1、可撤销的行为,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无效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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