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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撤销权消灭期限总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3-16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撤销权消灭期限总结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3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选项A正确。

问题:

撤销权消灭的有效期有90天,1年,5年,请问分别对应什么情况呢?可以完整总结一下吗

回答:

①一般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行使。

③受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④最长行使期限:“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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