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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精华:不得收购的情形、不得做董监高的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8-09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

甲某2013年1月1日因贿赂被判处刑罚,2016年1月1日执行期限届满,2019年2月1日,甲某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甲某的做法符合规定。( )

【正确答案】:N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依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而依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之一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本题甲某因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提问:

归纳一下不得收购的情形、不得做董监高的情形

回答: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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