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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4-13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啦!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学员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欠缺要件
具体行为
撤销权人
意思表示有瑕疵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
重大误解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各方当事人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问题: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中都含有“意思表示有瑕疵”,他们的区别是什么?

回答:

可撤销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比如无效法律行为的典型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而可撤销法律行为主要有: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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