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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总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 万元,来自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 500万元。假定甲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 40%,乙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 40%,并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给予该分公司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请计算总公司实际向甲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
洛可 | 提问时间:06/17 20:53
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一年内通过注会六科,“正保会计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多年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理论和实操相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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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总公司实际向甲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1000+500)*40%-500*40%=40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0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200万元给予抵免。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税收饶让"。祝您学习愉快!
06/1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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