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分公司,某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我国取得所得600万元,在B国分公司取得所得1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税率,但因处在B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B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15万元,我国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限额饶让抵免法,则我国应对总公司征税( )。
A.175万元
B.160万元
C.150万元
D.145万元
【答案】C
【解析】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100×30%=30(万元)。
25万元<视同实纳30万元,可抵免25万元;我国应征所得税额=(100+600)×25%-25=150(万元)。
为什么不考虑实际缴纳的15万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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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2 | 提问时间:2022 08/22 20:17
你好,这里要求的是应纳,不是补交
2022 08/22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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