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甲居民公司在B国设有分支机构,在B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国税率为30%,A国税率为25%,B国规定在本国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率为20%的优惠,A和B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甲居民公司对在B国取得的所得应补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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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4 | 提问时间:01/08 11:35
您好,B国所得在A国应纳税额=100×25%=25,抵免限额=100×25%=25,因此B国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A国补税
01/0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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