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烟草专卖生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1)甲企业将成本为120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为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2)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甲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为 A 牌号卷烟200箱,当月全部实现销售(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0)。销售情况如下:①销售 A 牌号给某卷烟批发企业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3000元。②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 A 牌号卷烟80箱,合同约定每箱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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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2:46
甲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发生的业务如下:(1)甲企业将成本120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2.6万元。(2)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甲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A牌号卷烟200箱,当月全部实现销售(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0),销售情况如下:①销售A牌号给某卷烟批发企业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3000元;②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A牌号卷烟80箱,合同约定每箱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11月28日。
甲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20.4万元(A牌号100箱*13000元+80箱*15000元),其中收取现金1.8万元(A牌号100箱*13000元),应纳税额为3.24万元(应纳税额=销售数额*17%—2.6万元),应计税销售额18万元(应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额-20万元加工费)。
拓展知识:烟草制品的增值税一次性征收,即生产企业在取得烟草专用税发票时,应当一次性按税率征收增值税,不能将增值税分期缴纳。
2023 02/0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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