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 1 )甲企业将成本为120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为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含代垫辅料费用2万元)。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甲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为A牌号卷烟250箱,当月销售80%(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 0)。收回时乙企业已经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情况如下: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企业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3 000元。
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号卷烟80箱,合同约定每箱不含税销售额15 000元,11月28 日收取货款的70%,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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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0 | 提问时间:03/27 18:49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03/2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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