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烟草专卖生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1)甲企业将成本为120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为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2)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甲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为 A 牌号卷烟200箱,当月全部实现销售(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0)。销售情况如下:①销售 A 牌号给某卷烟批发企业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3000元。②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 A 牌号卷烟80箱,合同约定每箱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11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12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箱卷烟赠送给客户。其他相关资料: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批发环节税率为
11%加 O .005元/支,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
30%。
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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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2 10/30 17:05
同学你好
题目正在解答 ,稍等
2022 10/3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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