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 A 在甲国设有分支机构 B 和子公司 C,在乙国设有分支机构 D。2017 年,居民企 业 A 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 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 B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在甲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万元,子公司 C 当年度分配给居民企业 A 的股息为 100 万元,该股息实际负担的所得税 10 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 D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为 200 万元,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为 15 万元(尚在结转 抵免五年有效期内)。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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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08 | 提问时间:2022 02/27 15:45
1,200*25%=50,大于20 , 20
2,100*25%=25,大于10, 10
3,300*25%+300*25%=150,150-20-10=120
4,借,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2 02/2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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