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甲公司应在2016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导致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6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20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2017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赔偿款400万,甲乙两公司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7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1.对2016年12月31日的未决诉讼,甲公司应该按照哪项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何处理?
2.对于2017年3月20日的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按照哪项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请制相关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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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8 | 提问时间:2021 12/30 03:18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1 12/30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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