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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产品3 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19年11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9 000 000元。2019 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 公司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 000 000元, 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2020年2月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 000 000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 8 000 000元。甲、乙两公司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20年3月1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甲、乙公司资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均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09/03 18:17
向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2023 09/03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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