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9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 2020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20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假定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现金流量表项目。 (1)2020年甲公司对于该项期后事项的账务处理。(5分) (2)2020年乙公司对于该项日后事项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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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0 06/23 10:53
你好,同学。
借 预计负债 3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 其他应付款 400
借 应交所得税 400*25%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255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25%
借 利润分配 75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借 利润分配75*10%
贷 盈余公积 7.5
2020 06/2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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